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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條第1款、第2款 |

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:(一)不予受理;(二)對管轄權有異議的;(三)駁回起訴;(四)保全和先予執(zhí)行;(五)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;(六)中止或者終結訴訟;(七)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;(八)中止或者終結執(zhí)行;(九)撤銷或者不予執(zhí)行仲裁裁決;(十)不予執(zhí)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(zhí)行效力的債權文書;(十一)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。

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,可以上訴。


刑事辯護律師,刑事律師

標題:宿遷刑事律師分析關于商事訴訟中,哪些裁定有救濟途徑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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